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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的通知
2008年12月05日 00:00 帅新川  院工会 审核人:   (点击次数)

                    院工字[2008]6号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经12月1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签定劳动合同教职工的独生子女,由院发放保健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与学院签定劳动合同的专职教职工,自入校之月起,在校期间其子女从领到《独生子女证》之月起至14周岁止,由学院发给独生子女费。
  二、发放标准
  符合发放条件教职工的独生子女,每人每月5元,双职工按一人计算。
  三、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费每年发放一次,由学院工会负责统计,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进行发放。新入校人员符合发放独生子女费条件的,由人事部门及时通知工会登记备案,以便年底统一发放。
  四、要求
  1、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告知每一名符合独生子女费发放条件的教职工,并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2、符合发放条件的教职工须将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及入校时间交由所在单位统一上报工会。
  3、工会根据上报情况,于12月31日前,对符合独生子女费发放条件的教职工从入校之日起进行补发,之后每年发放一次。
  4、请各单位于12月15日16:00前将统计情况报工会。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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