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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福利待遇的若干规定
2018年04月25日 16:28 帅新川  审核人:   (点击次数)

    为解决我院教职工的一些具体困难,增强凝聚力,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和谐校园,根据《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工会已若干项福利待遇标准及批准程序等规定修订如下:
    一、几项福利待遇标准
    1、我院教职工,凡其直系亲属正常死亡的,每人可领取1000元的安抚金。
      2、凡我院教职工正常死亡,或因工死亡的,可领取2000元安抚金。
    3、我院教职工凡因病、或因工伤住院治疗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其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代领500元的慰问金。慰问金用于单位探望时给其购买慰问品,或交给患病、治疗的教职工本人。
    4、我院女教职工生育住院期间(包括妻子不在学院工作的男教工),由其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代领300元的慰问

    5、我院未婚青年教职工结婚时,由其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代领300元的慰问品,或直接交给本人。
    6、我院教职工,凡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遭遇天灾人祸等紧急困难时,根据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可由本人向工会提出困难补助申请,或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代为申请,并附工会小组的调查证明材料。困难补助金额度应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由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给予其1000-1500元范围内的补助。
    二、审批程序
    1、安抚金、慰问金、慰问品均可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代为申请并办理。工会小组长写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交院工会福利委员签字,并经工会主席签字批准,学院财务总监审核,安抚金、慰问金在财务室领取。慰问品在工会领取。
    2、困难补助金应由教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不便时也可由工会小组长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应调查证明材料或旁证材料,交给院工会福利委员,并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具体补助金额,然后张榜公布三天;群众如无异议,可由工会主席签字批准,财务总监审核,到财务室领取。群众有不同意见或反映的,应由工会组织调查核实后予以复议,并再次进行公布,说明困难情况及工会同意原因。经调查核实,家庭困难与事实不符的,不予补助。
    三、几点说明
    1、本规定中的教职工,系指学院正式在编人员(或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
    2、本规定中的教职工直系亲属,系指教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3、安抚金、慰问金、慰问品领取时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系指死亡证明、住院证明、出生证、结婚证的复印件等;
    4、困难补助金申请时须提供的相应调查证明材料或旁证材料,系指由工会小组长签名的调查报告、其所居住的城市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函件等。
     5、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6、本规定从二○一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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